来历:中工网
【事例介绍】
2019年8月,某建设公司与沈某即乙方签定《项目全程策划及出售署理合同》,约好将其开发的房子托付沈某进行营销策划、出售署理,并就出售署理期间沈某招聘的职工人数、薪酬标准、岗位调整权等进行约好。合同签定后,沈某招用了顾某等人担任房子出售,某建设公司依据出售署理合同的约好,依照每人每月4000元的标准将金钱支交给沈某,再由沈某经过微信转账方式如数支交给顾某等人。顾某等人以某建设公司名义卖房,并作为某建设公司署理人在出售合同中签字。作业期间,顾某等人如迟到、缺岗等,某建设公司有权进行处分、调岗。期间,某建设公司及沈某均未与顾某等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或用工协议。后顾某等人先后辞去职务并恳求裁定,恳求某建设公司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书后,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某建设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顾某从事的房产出售作业系该公司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顾某承受某建设公司的办理和作业组织,由某建设公司决议顾某的薪酬数额并实践发放薪酬,因而顾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从属性联系,契合劳作联系的基本特征。某建设公司与沈某签定署理出售合同的行为不能躲避其用工主体职责,依法应向顾某等人付出二倍薪酬。
【法官剖析】
司法实践中,在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常归纳以下几个方面判别两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应当具有我国现行劳作法系统关于用人单位以及劳作者规则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系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顾某等虽由沈某直接招用至某建设公司作业,但沈某系不具有用薪酬质的个人,不能与顾某等人树立劳作联系。
劳作者供给的劳作归于用人单位的事务组成部分。此部分现实一般结合用人单位的运营范围进行剖析,依据劳作者作业内容及用人单位的事务范围确认,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否归于履职行为。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的运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出售,顾某所从事的房子出售作业,系该公司运营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联系。一方面,劳作者在供给劳作的过程中恪守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受用人单位作业组织及查核;另一方面,劳作者的首要收入来历于用人单位付出的劳作报酬。本案中,顾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出售房子,某建设公司有权组织顾某加班、值勤,并对顾某的作业进行监管;顾某等人的薪酬标准由某建设公司决议,并由该公司经过沈某支交给顾某,顾某的实践薪酬来历仍为该建设公司,故顾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联系。
(据江苏工人报音讯 扬中市人民法院 常红)
职责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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